国卫办医函〔2019〕697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70号),根据《“十三五”国家医学中心及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》(国卫医发〔2017〕3号)要求,进一步完善癌症医疗服务体系顶层设计,优化癌症医疗资源区域布局,推动提升区域癌症医疗服务保障能力,助力实现区域分开,我委组织制定了《国家癌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》(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)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
国家癌症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
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
2019年8月27日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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